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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陕科条发 [2007] 58 号
关于发放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通知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O1]545号)及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实行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管理的通知》(陕科条发[2O05]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科条发[2006]135号)精神和有关规定,你中心2O07年4月16日向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申请实验动物环境与设施使用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技术资料。
2007年4月27日陕西省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925-2001)对你中心实验动物屏障环境和普通环境设施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屏障设施系统与普通环境内的工作照度、动物照度、噪音、气流速度、换气次数、空气洁净度(屏障系统)、压力差、落下菌、温湿度等各项检测指标符合国家标准。2007年4月29日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部分专家对你中心实验动物的屏障系统和普通环境进行了现场验收和全部技术资料的审查。屏障环境验收结论:该设施布局合理,设备齐全,设施符合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完善,达到实验动物使用条件,并提出了进一步调试设施,保持各单元压差稳定、增加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完善现有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增加可操作性等改进意见。普通环境验收结论:该设施符合要求,设备齐全,达到了实验动物使用条件,并提出了增加防昆虫措施,完善、修订管理规章制度等改进意见。
根据检测结果以及专家现场验收的意见,你中心已具备了发放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条件。现决定向你中心发放“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5月10日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范围:
屏障系统:大鼠、小鼠。
普通环境:豚鼠、兔。持证单位从事实验动物使用应在许可证范围内进行。
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你中心必须接受每年的复查,复查合格的,许可证继续有效;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四、应重视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望你中心在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之后,根据国家有关文件,从事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实验动物符合规范要求,并不断完善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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