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陕科条发 [2007] 48 号

关于发放西安新药评价研究中心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通知

西安新药评价研究中心:
        根据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及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实行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管理的通知》(陕科条发[2005]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科条发[2006]135号)精神和有关规定,你中心 2007年2月1日向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申请实验动物环境与设施使用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2007年2月6日,省动管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中心实验动物设施环境建设进行了全面考察,并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之后,你中心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短期内进行了整改。
        受省实验动物管委会的委托,2007年2月12日陕西省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925-2OO1)对你中心的普通环境动物设施和屏障环境动物设施进行了检测。其中部分设施的温度、湿度及屏障系统设施的压差和风向不符合国标。后经整改,ZOO7年3月27日再次检测,检测结果为:普通环境设施和屏障环境设施系统内的工作照度、动物照度、噪音、气流速度、换气次数、空气洁净度、压力差、落下菌、温湿度等指标已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对普通环境和屏障系统的相关要求。2007年4月3日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部分专家对你中心动物实验设施场地进行了现场验收。验收结论:该设施布局合理,建筑物符合要求,普通环境和屏障系统达到国家标准,并提出了缩小风淋单元间距和部分屏障系统单元应增加四角回风等改进意见。
        根据检测结果以及专家现场验收的意见,你中心已具备了发放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条件。现决定向你中心发放“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4月16日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范围:
        普通环境:兔、猴、犬、猪、豚鼠;屏障环境:大鼠、小鼠、豚鼠。持证单位从事实验动物的使用应在许可范围内进行。
        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你中心必须接受每年的复查,复查合格的,许可证继续有效;任何一项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接受检查。
        四、应重视从事动物实验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五、根据专家的意见,近期内完成风淋单元间距和增加部分单元回风的改造完善工作。
        望你中心在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之后,根据国家有关文件,从事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动物实验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并不断完善中心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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